光纤光缆铺设熔接工程完好的导通性
4)综合布线缆线宜单独敷设,与其他弱电系统各子系统缆线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对于有安全保密要求的工程,综合布线缆线与信号线、电力线、接地线的间距应符合相应的保密规定。对于具有安全保密要求的缆线应
采取独立的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8屏蔽电缆的屏蔽层端到端应保持完好的导通性。
5.1.2预埋线槽和暗管敷设缆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线槽和暗管的两端宜用标志表示出编号等内容。
2预埋线槽宜采用金属线槽,预埋或密封线槽的截面利用率应为30%~50%。
1终接时,每对对绞线应保持扭绞状态,扭绞松开长度对于3类电缆不应大于75mm;对于5类电缆不应大于13mm;对于6类电缆应尽量保持扭
绞状态,减小扭绞松开长度。光纤光缆铺设熔接工程
2对绞线与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相连时,必须按色标和线对顺序进行卡接。插座类型、色标和编号应符合图6.0.2的规定。
两种连接方式均可采用,但在同一布线工程中两种连接方式不应混合使用。
3 7类布线系统采用非RJ45方式终接时,连接图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屏蔽对绞电缆的屏蔽层与连接器件终接处屏蔽罩应通过紧固器件可靠接触,缆线屏蔽层应与连接器件屏蔽罩360°圆周接触,接触长度不
宜小于l0mm。屏蔽层不应用于受力的场合。
5对不同的屏蔽对绞线或屏蔽电缆,屏蔽层应采用不同的端接方法。应对编织层或金属箔与汇流导线进行有效的端接。
6每个2口86面板底盒宜终接2条对绞电缆或1根2芯/4芯光缆,不宜兼做过路盒使用。光纤光缆铺设熔接工程
7.0.1综合布线工程电气测试包括电缆系统电气性能测试及光纤系统性能测试。电缆系统电气性能测试项目应根据布线信道或链路的设计等
级和布线系统的类别要求制定。各项测试结果应有详细记录,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测试记录内容和形式宜符合表7.0.1—1和表7.0.1—2的
要求。
2需要管理的每个组成部分均设置标签,并由唯一的标识符进行表示,标识符与标签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管理系统的记录文档应详细完整并汉化,包括每个标识符相关信息、记录、报告、图纸等。
4不同级别的管理系统可采用通用电子表格、专用管理软件或电子配线设备等进行维护管理。
8.0.2综合布线管理系统的标识符与标签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识符应包括安装场地、缆线终端位置、缆线管道、水平链路、主干缆线、连接器件、接地等类型的专用标识,系统中每一组件应指定一
个唯一标识符。
2电信间、设备间、进线间所设置配线设备及信息点处均应设置标签。光纤光缆铺设熔接工程
3每根缆线应指定专用标识符,标在缆线的护套上或在距每一端护套300mm内设置标签,缆线的终接点应设置标签标记指定的专用标识符。
4接地体和接地导线应指定专用标识符,标签应设置在靠近导线和接地体的连接处的明显部位。
5根据设置的部位不同,可使用粘贴型、插入型或其他类型标签。标签表示内容应清晰,材质应符合工程应用环境要求,具有耐磨、抗恶劣
环境、附着力强等性能。
6终接色标应符合缆线的布放要求,缆线两端终接点的色标颜色应一致。
8.0.3综合布线系统各个组成部分的管理信息记录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记录应包括管道、缆线、连接器件及连接位置、接地等内容,各部分记录中应包括相应的标识符、类型、状态、位置等信息。
2报告应包括管道、安装场地、缆线、接地系统等内容,各部分报告中应包括相应的记录。
9.0.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所列项目、内容进行检验。检测结论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及工程验收的依据之一。
1系统工程安装质量检查,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则被检项目检查结果为合格;被检项目的合格率为100%,则工程安装质量判为合格。
2系统性能检测中,对绞电缆布线链路、光纤信道应全部检测,竣工验收需要抽验时,抽样比例不低于10%,抽样点应包括最远布线点。
3系统性能检测单项合格判定:光纤光缆铺设熔接工程
1)如果一个被测项目的技术参数测试结果不合格,则该项目判为不合格。如果某一被测项目的检测结果与相应规定的差值在仪表准确度范
围内,则该被测项目应判为合格。
2)按本规范附录B的指标要求,采用4对对绞电缆作为水平电缆或主干电缆,所组成的链路或信道有一项指标测试结果不合格,则该水平链
路、信道或主干链路判为不合格。
3)主干布线大对数电缆中按4对对绞线对测试,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4)如果光纤信道测试结果不满足本规范附录C的指标要求,则该光纤信道判为不合格。
5)未通过检测的链路、信道的电缆线对或光纤信道可在修复后复检。
4竣工检测综合合格判定:
1)对绞电缆布线全部检测时,无法修复的链路、信道或不合格线对数量有一项超过被测总数的1%,则判为不合格。
光缆布线检测时,如果系统中有一条光纤信道无法修复,则判为不合格。
2)对绞电缆布线抽样检测时,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不大于被测总数的1%,则视为抽样检测通过,不合格点(线对)应予以修复并
复检。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如果大于1%,则视为一次抽样检测未通过,应进行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不合格比例不大于1%,则视为
抽样检测通过。若不合格比例仍大于1%,则视为抽样检测不通过,应进行全部检测,并按全部检测要求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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